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解决房改后续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常见问题     |      2024-10-15 21:35

  2000年1月1日起,我市停止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即房改房),为妥善解决2000年1月1日前房改工作的后续问题,保证相关工作的一致性和连续性,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按成本价补交已购公有住房价款、购买已购公有住房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仍执行我市1999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

  要求购买部队政策性住房的家庭,若在地方已购公有住房,可向原房改单位提出申请,经原房改单位同意,该家庭可按照原房改购房价格返售已购公有住房,返售房款可从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若属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需按照《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剩余存量公房移交问题通知》(穗财资〔2010〕23号)的规定将返购的住房移交市住房保障办。原已购公有住房已经上市的,可以将售房款退回原房改单位。售房款按照该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时点或返售时点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市场评估价格低于上市交易价格的,以上市交易价格为准。

  返售住房后,夫妻双方均不能再参加地方的住房货币分配,已领取住房差额货币补贴的,需一并将住房差额货币补贴款退回计发补贴的单位。

  违反房改政策规定先后购买两套公有住房的,若第一次购买的住房已达本人1999年12月31日时的职务面积标准下限,必须退出其中一套住房,单位将原房改购房款退回退房人员,款项可从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若第一次购买的住房未达本人1999年12月31日时的职务面积标准下限,并且符合我市1999年换购、补购公有住房政策规定的,允许按照1999年出售成本价评估标准补办换购或补购第二套住房手续,超标面积部分按接受处理时的市场评估价计价。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如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修订。2013年3月1日发布的《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解决房改后续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住保〔2013〕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