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工作常见问题解答

  常见问题     |      2024-10-07 18:06

  答:近年来,在国家产业政策支持下,收单市场快速发展,收单机构数量不断增长,竞争日趋激烈。为降低人力成本、优化资源配置,部分收单机构通过业务外包模式开拓收单业务,优化了收单市场分工安排,对于改善社会支付环境和促进经济发展也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部分收单机构疏于对外包业务的风险管控,导致市场出现了违规转包、层层转包的情况。个别机构违规从事收单外包服务业务,为跨境赌博、色情平台等违法违规商户提供服务,从中获取超额利润,发生“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制约了收单市场健康发展。为加强收单外包服务市场规范管理,落实国家关于打击治理跨境赌博、斩断涉赌资金链的工作要求,保护市场参与主体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收单市场健康发展,经监管部门同意,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组织会员单位建立了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机制,对外包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组织收单外包机构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答:根据《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经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家有权机关批准成立,接受收单机构委托,承办收单非核心业务并提供相应服务的企业等合法设立的机构。

  收单非核心业务主要包括特约商户推荐、受理标识张贴、特约商户维护(含特约商户培训、特约商户调单、特约商户回访等)、受理终端布放和维护(含受理终端布放、受理终端维护、受理终端巡检、耗材配送等)、聚合支付技术服务等业务。

  答:中国境内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应直接通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系统自助提交备案申请。备案发起主体应为独立法人(外包机构总公司),外包机构分支机构无须提交备案申请。

  答:为进一步提高备案工作效率,协会组织建设了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系统,支持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自助提交备案申请。为保障备案系统稳健运行,目前备案系统上线月正式上线试运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答:备案系统正式上线之日起,外包机构应在拟从事外包业务前或在从事外包业务起30个自然日内,通过系统向协会提出备案申请。协会暂不接受线下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答:根据《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第五条规定,申请备案的外包机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营业执照等机构证照材料,机构名称、经营场地等应与机构证照资料一致;

  答:除满足第6项解答的基本条件以外,申请备案业务类型包含“聚合支付技术服务”的外包机构,还应按照《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JR/T0171-2020)等相关要求,建立完善的客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体系,从信息收集、存储、传输、使用、修改、删除、销毁等各环节制定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采取有效技术手段防止信息泄露,相关业务系统应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

  答:根据《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第十条规定,,外包机构须根据所填备案信息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三)与合作收单机构签订的协议影印件(申请备案时尚未开展收单外包业务的机构应提供境内合作收单机构或清算机构推荐材料(详见附件2);

  (四)申请备案业务类型包含“聚合支付技术服务”的外包机构还应提供客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影印件,以及与系统安全、信息安全有关的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包括但不限于等保二级(含)以上、ICP经营许可等,或其他经国家安全部门检测认证后出具的信息安全方面的证明材料;

  (五)如申请备案机构已获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还应提供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影印件。

  此外,还应提供加盖外包机构公章的《委托函》(模版详见附件2),用于外包机构备案用户注册校验。

  答: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可根据市场合作情况或者业务发展意向,商请(拟)合作收单机构或清算机构出具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推荐函》(模版详见附件3)。

  答:外包机构可登录协会官网()进入“公告通知”栏目,打开《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工作常见问题解答》,从附件中下载相关资料,提前做好备案材料和信息填报的准备工作。

  答:根据《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第八条规定,外包机构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拟)开展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业务类型进行备案:

  外包机构应根据业务合作实际和未来业务发展方向,审慎选择收单外包服务业务备案类型,协会将通过系统核验和人工辅助核验等方式进行审核,如备案外包业务类型与实际从事的外包业务类型差异较大的,将会降低收单外包机构备案工作评分,影响外包机构年度评级等级,甚至影响备案审核结果。

  答:外包机构申请备案时,应真实、完整、准确填写基本信息、业务信息、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合作信息和其他信息,具体信息如下。

  已通过备案的机构,应在协会每年度外包评级工作开展前,持续完善业务合作信息。

  已备案业务类型包含特约商户推荐的,业务合作信息应填写推荐商户数量和所推荐商户的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商户名称,商户证件类型和编号,商户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

  已备案业务类型包含聚合支付技术服务的,业务合作信息应填写聚合支付核心系统是否自建、支持商户数量、支持终端数量、承载交易流水量等。

  答:协会原则上应于外包机构提交备案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并通过系统提示或短信通知等方式告知申请机构。

  对于信息真实性、准确性难以判断,协会可以采取约见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外包机构提供的备案申请材料进行核实。该情况下,备案审核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对于在申请中存在瞒报、误报、漏报或拒绝接受协会现场调查的机构,协会将不予以备案。

  通过备案审核的外包机构将在备案系统中生成唯一识别号,协会可通过网站等相关渠道公示,并向监管机构报送机构备案情况。

  答:协会可通过官网和相关系统对本单位全部或部分信息进行公示和共享,接受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其中,社会公众可查询机构公示信息包含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务类型、业务地域、服务对象、是否具有收单资质、注册地、注册资本、实缴货币注册资本、机构成立时间、机构官网、分支机构信息、备案编码、有效期间、评级等级、检测认证报告、创新产品及服务介绍等内容;

  收单机构可通过协会收单外包机构登记及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查询机构的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分支机构详细信息、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等内容。

  除上述信息外,外包机构的合作收单机构可通过协会收单外包机构登记及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和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系统查询机构股权信息、评级指标信息、备案专员信息、及其他备案信息。

  答:根据《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外包机构备案有效期为2年。

  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有效期届满前,已备案的外包机构须在有效期届满前至少提前90个自然日重新提交备案申请。协会将按照本办法开展审查,对于审核通过的机构予以公示。

  如果外包机构打算再次提交备案申请的日期距有效期届满不足90个自然日,则需提供相关说明材料,经协会审核通过后,可继续提交重新备案申请。

  答:根据《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协会会员单位将收单业务进行外包的,应选择在协会规定期限内完成备案的外包机构进行合作。对于未在协会规定期限内完成备案的外包机构,收单机构应在保证商户服务延续性前提下有序终止收单业务合作。

  答:已备案的外包机构须自觉接受协会自律管理。协会将结合外包机构评级等级、风险状况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将资信状况良好的机构纳入会员管理体系。外包机构应配合人民银行及协会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

  答:已备案的外包机构应通过备案系统做好日常信息更新和维护工作,特别是重要信息发生变更应通过系统及时完成信息变更。重要信息包括:

  答:已备案的外包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向协会报告:

  答:已备案的外包机构应根据协会评级工作要求,在每年评级计划开始前通过备案系统填报评级相关信息。评级相关信息包括财务指标信息和业务合作信息。财务指标信息可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作为辅助证明;业务合作信息根据外包机构已备案的业务类型进行填报。

  答:根据《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备案的外包机构可自愿向协会递交取消备案申请,协会原则上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在协会网站公示取消备案信息。

  答:根据《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第二十四条规定,已备案的外包机构出现以下情形的,协会将取消其备案,并在协会网站进行通报,涉嫌违规且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监管机构处理。

  (七)外包机构发生《办法》第18条所述重大事项或重要信息发生变更后90个自然日内未向协会报告的。重要信息包括:

  (九)失联超过90个自然日以上的。失联是指协会工作人员通过外包机构预留的联系方式不能与外包机构取得联系,或在外包机构登记的营业地址不能找到该机构;

  答:被协会按照规定取消备案的外包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2年内再次申请备案或重新注册企业后申请备案开展收单外包业务的,协会将不予备案。

  答:外包机构对协会不予备案、取消备案决定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协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协会应予以采纳;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不成立或未在限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协会维持原决定,通过系统提示或短信通知等方式告知外包机构,并通过网站公示取消外包机构备案决定。

  答:为加强外包机构从业人员信息统计和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合规经营意识和业务水平,协会支持从业人员登记个人信息。

  外包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外包业务的一般人员等从业人员可以通过备案系统或协会提供的相关渠道登记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所属外包机构等内容。

  答:从业人员所属外包机构可通过备案系统查询从业人员信息,并对从业人员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判断确认,如信息有误,可不予确认。

  27、外包机构在收单外包机构备案系统完成注册后,忘记了账号密码应如何处理?

  答:外包机构可通过点击登录页面的【忘记密码】按钮,发送短信验证码至注册手机号、重置密码后再登录。

  28、外包机构登录备案系统后,输入用户名及密码,点击获取验证码时,系统提示“不能发送验证码”,应当如何处理?

  答:验证码发送的规则是每隔1分钟可发送一条新的验证码短信,每条短信的有效期为五分钟,新的验证码发送成功后,旧的验证码也同步失效。如遇到“不能发送验证码”的提示信息,等待1分钟后即可继续点击发送验证码。

  29、外包机构注册用户或备案通过后,如外包备案工作人员岗位发生调整,应如何移交外包机构管理员权限?

  (二)现管理员前往“用户管理”页面,点击【新增】,填写新管理员账户的手机号等信息,完成新增用户操作;

  (三)现管理员返回“用户管理”页面,点击【编辑】,修改新增的用户的用户角色为“管理员”;

  (四)点击【提交】,旧管理员将变为普通用户,新添加的用户将变为管理员。只有管理员才可以访问该机构的“用户管理”页面。

  30、外包机构备案通过后,可通过系统报送向合作收单机构推荐的特约商户信息。外包机构点击【特约商户信息报送】选择对应的合作收单机构录入“特约商户推荐”信息时,合作收单机构名称显示为“空”的情况下如何处理?

  答:该情况通常是外包机构在填写与该收单机构的合作内容时少选了“特约商户推荐”导致。外包机构可通过备案信息变更修改与相应收单机构的业务合作类型,勾选“特约商户推荐”后提交系统审核,系统审核通过后,可重新点击【特约商户信息报送】选择对应的合作收单机构录入“特约商户推荐”信息时,合作收单机构名称可通过下拉框进行勾选。

  31、外包机构注册用户或填写备案申请信息时,须上传的证照资料或相关证明材料的格式要求是什么?

  要求:彩色扫描件或数码照片。请优先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包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等]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上传的证件资料需确保完整,文字、图片、证件号码清晰可辨;拍摄的目标需填充整个画幅且正面朝上,有效像素长宽最小值大于1080px,图片大小不超过2M;

  要求:彩色扫描件或数码照片。法定代表人证件正、反面须分别上传。上传的证件资料需确保完整,文字、图片、证件号码清晰可辨;拍摄的目标需填充整个画幅且正面朝上,有效像素长宽最小值大于720px,图片大小不超过2M;

  (三)与合作收单机构签订的协议影印件(申请备案时尚未开展收单外包业务的机构应提供境内合作收单机构或清算机构《推荐函》)

  要求:请据实上传合作协议彩色扫描件或数码照片,电子协议全文扫描成一张图片(请打印后于协议首页右上角加盖外包机构公章后进行上传),图片大小不超过2M;

  要求:上传协议首页和末页即可。协议首页包含合作双方名称、末页应包含合作双方公章。

  上传的证明材料需确保完整,文字、证件号码清晰可辨;拍摄的目标需填充整个画幅且正面朝上,有效像素长宽最小值大于1080px,图片大小不超过2M;公章需端正、清晰,不能与文字部分重叠。

  (四)申请备案业务类型包含“聚合支付技术服务”的外包机构还应提供客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影印件,与系统安全、信息安全有关的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两份(或多份)文件应打包压缩成一个文件压缩包,压缩包大小不超过2M。

  32、外包机构在备案认证和备案申请环节,因OCR识别原因未通过系统审核,经申报人确认填报的备案信息以及证件资料均无误,应如何处理?

  答:外包机构可通过备案系统提请异议,并说明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经核验无误,申请协会进行异议审核。协会收到异议申请,将尽快予以审核。

  答:一般情况下,协会审核外包机构备案认证异议,将在1-2个工作日以内予以处理完毕,审核外包机构备案申请异议,将在20个工作以内予以处理完毕。如遇特殊情况,将适当延长审核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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