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6号)

  行业动态     |      2024-08-05 07:04

  《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5)》已经2015年7月1日国家统计局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为加快旅游业发展,科学界定旅游及相关产业的统计范围,依法开展旅游统计调查监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为基础,制定本分类。

  本分类中的旅游是指游客的活动,即游客的出行、住宿、餐饮、游览、购物、娱乐等活动;游客是指以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探亲访友、文化体育、健康医疗、短期教育(培训)、宗教朝拜,或因公务、商务等为目的,前往惯常环境以外,出行持续时间不足1年的出行者。

  本分类分为旅游业和旅游相关产业两大部分。旅游业是指直接为游客提供出行、住宿、餐饮、游览、购物、娱乐等服务活动的集合;旅游相关产业是指为游客出行提供旅游辅助服务和政府旅游管理服务等活动的集合。

  (一)以国务院有关文件为指导。本分类以《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指导,确定旅游及相关产业的基本范围。

  (二)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本分类是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符合旅游及相关产业特征有关活动的再分类。

  (三)以国际标准为参考。本分类参考借鉴了世界旅游组织和联合国编制的《2008年国际旅游统计建议》中对旅游产业的有关定义和分类。

  本分类将旅游及相关产业划分为三层,分别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一层为大类,用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共11个大类,10表示旅游业,20表示旅游相关产业;第二层为中类,用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共27个中类;第三层为小类,用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共67个小类,该层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行业代码。

  (一)本分类建立了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对应关系。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仅部分活动属于旅游及相关产业的,行业代码用“*”做标记。

  (二)本分类在“说明”栏中,对《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的重点内容,以及带“*”行业类别的内容作了说明。

  (三)本分类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具体范围和说明,参见《201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

  仅包括为游客提供的公共电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出租车客运、摩托车客运、三轮车、人力车客运等服务

  仅包括各类轿车、旅游客车、旅行车、活动住房车等旅游用车的租赁,以及旅游船舶、飞行器的租赁

  仅包括家庭旅馆(农家旅舍)、车船住宿、露营地、房车场地、旅居全挂车营地等住宿服务

  仅包括在一定场所为游客提供的饮料和冷饮为主的服务,以及茶馆服务、咖啡馆服务、酒吧服务、冰激淋店、冷饮店服务等

  仅包括为游客提供的一般饭馆、农家饭馆、流动餐饮、单一小吃、特色餐饮等服务

  各类主题公园、国家公园等管理服务,以及与公园相关的门票服务,文明旅游宣传引导服务,高风险旅游项目风险提示和培训管理,交通疏散体系管理,突发事件、高峰期大客流应对处置和安全预警管理服务等包含在此类

  各类游览景区的管理服务,以及与游览景区相关的门票服务,文明旅游宣传引导服务,高风险旅游项目风险提示和培训管理,交通疏散体系管理,突发事件、高峰期大客流应对处置和安全预警管理服务等包含在此类

  仅包括对游客开放的自然保护区,以及动物园、野生动物园、海洋馆、植物园、树木园等管理服务

  受文物保护的古村镇,以及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传统节目展示,手工艺展示,民俗活动展示等包含在此类

  仅包括为游客购买用于旅游活动的自驾车、摩托车、自驾游用燃料、零配件等提供的零售服务

  仅包括为游客购买旅游纪念品、老字号纪念品、免税店商品、旅游用品(不含出行工具、燃料等)、旅游食品等提供的零售服务

  仅包括为游客提供的歌舞厅、KTV歌厅、演艺吧等娱乐服务,以及电子游艺厅娱乐活动、儿童室内游戏、手工制作等娱乐服务

  仅包括可供游客观赏体育赛事的室内、室外体育场所,以及室外天然体育场地的管理服务

  仅包括为游客提供的保健按摩、足疗等服务,以及特色医疗、疗养康复、美容保健等医疗旅游服务

  仅包括旅游饭店、旅游景区、旅行社等单位的管理机构服务,以及与旅游相关的行业管理协会、联合会等行业管理服务

  仅包括为公路游客运输提供服务的客运汽车站、公路管理与养护、公路收费站、专业停车场等服务

  仅包括为航空游客运输提供的机场电力管理、飞机供给、飞机维护和安全,飞机跑道管理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