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会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3年度福建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已印发。为帮助申报人员做好参评准备,提高申报质量和效率,现对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常见问题给予解答。
答:在福建省内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符合申报条件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在职在岗人员,不含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及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答:申报人员可在人事档案关系所在地报名提交评审申报材料。人事档案关系不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管理的申报人员,与用人单位签有正式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参加工作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可通过现工作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职称。具体请咨询所在地人社部门。
答:1.点击“福建省财政厅政务公开网()——专题专栏——会计管理”网页下端的“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平台”,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已完成采集的人员应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2. 点击“福建省财政厅政务公开网()——专题专栏——会计管理”网页下端的“高级会计师评审系统”如实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
3.申报程序:个人网上填报→按报名通知要求从系统内导出相关表格准备纸质申报材料→所在单位审核、公示、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市财政部门及人社部门审核/省直主管部门审核→省会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审核。
答:完成2019-202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含公需课、专业课),并提供“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平台”或“厦门市会计人员综合服务平台”生成的继续教育记录证明。
答:详见《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会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3年度福建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会职办〔2024〕1号 )的附件要求,提供第一至十九项的所有材料。
答:2024年仍处于新旧评价条件的过渡期,申报人员可自行选择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财规﹝2022﹞21号)或《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会〔2004〕30号)执行。
答: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要求的资历年限。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及以下(含不定档次)的当年不得参加评审,其中: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的,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迟1年申报;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的,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迟2年申报。
九、哪些年度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可作为有效材料提交?
答:2021、2022、202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
答:根据《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闽人社发〔2021〕1号)文件精神,各单位在申报材料和推荐材料正式上报之前,应将申报者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对有反映和争议的材料,要认真核查,在正式上报前,应将不符合要求和有争议尚未核实的材料剔除。公示的相关材料应为在评审系统填报星欧官方网站、提交的材料,评审系统开放申报前自行进行的公示无效。
答:根据《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实行层级负责制,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等行为、申报单位审查不严的将按照《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将按照《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省财政厅将相关信息记入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平台。
评审政策问题按分级管理原则,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所属申报人员可咨询所在地财政、人社部门,省直单位申报人员可咨询省会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申报人员应通过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查询职称评审政策文件及通知信息,切勿轻信各类网站、广告及“代办”“包过”等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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