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是指《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琼民救助〔2013〕7号)规定的重特大疾病范围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应当救助的重大疾病;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及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在具备网络共享条件的地区,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进行信息比对,并打印相关信息页面留存,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在暂不具备网络共享条件的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查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相关情况证实材料,并留存复印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区)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区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民政部门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儿童信息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批意见,并及时将审批同意的孤儿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并向所属民政局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局审批。
答: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一)家庭困境儿童。主要指父母一方重残、重病且属于低保家庭中的儿童(重残:根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规定的一级、二级残疾;重病:根据《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琼民救助〔2013〕7号)规定的重特大疾病范围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应当救助的重大疾病)。
(二)自身困境儿童。主要指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导致治疗、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儿童。
(三)监护困境儿童。主要指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服刑、强制隔离戒毒,另一方服刑、强制隔离戒毒、改嫁等不能履行抚养义务,导致家庭监护缺失的儿童。
(四)临时困境儿童。是指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包括受侵害和虐待的儿童、打拐解救儿童、失足儿童、长期在外流浪儿童等。
申请:由困境儿童本人或监护人、村(居)委会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海南省困境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海南省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审批表》,提交困境儿童身份证(或户口本)以及致困原因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实后退回申请人)。
审核: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录入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管理系统,并将签字盖章的《海南省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审批表》和《困境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困境儿童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致困原因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区民政局审批。同时,建立乡镇级困境儿童档案,复印留存《困境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困境儿童身份证(或户口本)、致困原因证明材料。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要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审批:区民政局要在接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的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作出审批意见,并通过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管理系统乡镇上报困境儿童信息,明确帮扶责任人,报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同时,建立区级困境儿童档案,将困境儿童基本情况、帮扶情况材料存入档案。对不符合补贴条件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将申请材料退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监护困境儿童、自身困境儿童按照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监护困境儿童、家庭困境儿童、自身困境儿童,再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05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450元。
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保障标准和发放方式,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