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近三千名代表,再一次步入庄严的人民大会堂万人大礼堂。
在每位代表公文包中,都有一本厚厚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及其说明。今天会议的议程之一,就是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作关于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被提请全国人大会议审议,表明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素有“小宪法”之称的这部基本法律有望完成修改的法定程序。立法法在实施15年后的首次修改,无疑将为共和国从有法可依迈向良法之治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立法是国家的重要政治活动,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的一部重要法律。”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凤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成员周喜玲说,草案紧紧围绕提高立法质量这个重点,从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健全立法工作体制机制、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等方面,提出许多新举措新要求,有利于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工作水平。
15年前的2000年3月15日,也是在人民大会堂,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高票通过立法法。
“立法法的制定实施是我国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回顾15年来共和国立法史,全国人大代表、辽宁鞍山华夏巾帼社区服务有限公司工程师张素荣说,立法法首次以基本法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立法体制,确立了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律解释、立法监督等制度。颁布施行以来,对规范立法活动,推动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立法法确立的立法制度总体是符合国情、行之有效的。
正是有了这部“管法的法”,我国才在较短时间内快速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立法工作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适应立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总结立法法施行以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实践经验,适时修改立法法,使法律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成为摆在立法机关面前的一道重大课题。
法因时而立,也因时而改。对立法法适时修改完善,被列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日程。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后不久制定的立法规划中,修改立法法位列第一类立法项目之首。
根据这一立法规划要求,在常委会工作机构中专门从事立法工作的法制工作委员会,迅速着手开展立法法修改研究工作。他们收集整理了十届、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完善立法法的议案、建议;组织对若干问题进行专题研究;赴黑龙江、宁夏、江西、辽宁、河北、江苏、广东等省、自治区进行调研;分别召开地方、中央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座谈会,邀请地方人大和政府法制机构有关负责同志共同研究;专门就立法法修改征求意见稿听取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大和政府法制机构的意见。
2014年8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开始在京举行。这次会议议程之一就是初次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当时在作这一草案说明时说,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重要举措分工方案,涉及立法法修改的有5项,需要抓紧落实。同时,要以问题为导向,深入总结实践经验。多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要深入总结,将一些好做法在立法法中提炼、固定下来,解决实际问题。
据了解,当时修正案草案共28条,从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审议等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律可执行性,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完善授权立法,加强备案审查等方面,对现行法律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作为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立法法修改关乎国家政治制度顶层设计,每一处修改都意义重大。修正案草案不仅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更牵动着负责法律案审议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心。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赞成立法法修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同时提出一些修改意见。
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初次审议后,对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工作,在更大范围迅速展开: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社会团体、部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征求意见;
——全国人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召开专家座谈会,赴四川、辽宁调研,并就有关问题与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
——9月20日,在上海召开的第二十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专门听取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9个较大的市、5个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的意见。
10月下旬,举世瞩目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会议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根据这次全会精神、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全国人律委对立法法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修改,形成新草案,提请12月22日开始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审议。
细心的立法机关组成人员发现,新草案同4个月前审议的原草案相比,已“全新改版”,由28条增至35条:进一步细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完善有关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有关规定;赋予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权;规范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规范经济特区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备案工作;完善制定行政法规程序;等等。
在这次常委会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普遍认为,修正案草案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总体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已趋成熟。会议决定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安排,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在今年1月就拿到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前进行集中阅读讨论,为大会审议做充分准备。讨论中,代表们总体赞成修改意见,同时提出一些具体修改建议。
前不久,全国人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党中央高度重视立法法的修改,将立法法修改列为需要党中央2015年研究的重大立法事项。2015年2月12日,习主持召开中央会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请示》的汇报,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的请示,并就进一步修改完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作出重要指示。
会后,根据党中央的重要指示精神,有关方面对修正案草案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形成提请大会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
“修改、完善立法法,对于完善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秀榕说。(陈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