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海关税收担保新模式常见问题解答

  常见问题     |      2024-08-03 23:07

  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100号公告,决定自12月1日起实施以企业为单元的税款担保改革,实现一份担保可以同时在全国海关用于多项税款担保业务。这是海关总署为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更好服务对外开放大局,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举措。

  新模式施行后,进出口企业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下面就一些大家关心的问题进行解答。

  (二)纳税期限担保,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担保;

  (三)征税要素担保,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的担保。

  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根据金融机构传输的保函、保单电子数据或验核企业提交的保函、保单正本,为企业在海关业务系统备案担保信息,系统生成担保备案编号。

  已联网金融机构,海关验核其传输的保函、保单电子数据;未联网金融机构应向企业出具保函、保单正本。

  企业选择办理汇总征税或纳税期限担保通关的,应在报关单申报界面选取担保备案编号;选择办理征税要素担保通关的,应通过单一窗口“征税要素担保备案”模块提交征税要素担保备案申请,海关核批同意后再选取担保备案编号或按照海关规定缴纳保证金。系统成功核扣担保额度或海关核注保证金后,满足放行条件的报关单即可担保放行。

  (一)已备案且尚在有效期的保函、保单,企业确认担保责任已解除的,经与金融机构协商一致,可向属地关税职能部门申请撤销。联网传输的保函、保单,应由金融机构向海关发送撤销的电子数据;人工备案的保函、保单,应由企业向海关提交撤销的书面申请;

  (一)必须使用新的担保文书格式:企业办理海关税款担保业务必须使用100号公告附件《海关税款担保保函》,海关不再受理45号公告附件《总担保保函(汇总征税)》,现有已备案未到期的税款类担保物在担保期限内仍可使用至到期。

  (二)关注担保文书生效时间:报关单的申报日期必须在担保物的有效期内,否则无法使用。对于提前备案的企业,在运用新担保时要特别注意担保生效起始时间。

  (三)关注担保文书截止时间:担保事务的截止期限必须在担保物的有效期限内(不含追索期),否则无法使用。如果担保物有效期短于担保事务的截止期限,企业应尽早办理担保物的延期。

  (四)关于保证金担保:企业办理征税要素担保如需提供保证金的,仍需向申报地隶属海关逐票缴交足额保证金后方可凭保放行。

  (一) 提升通关时效:办理各类税款担保业务,只需鼠标一点,符合放行条件的即可担保放行,助力通关时效进一步提升;

  (二)精简办理流程:“一保多用”可大大减少办理环节,避免多次往返担保机构与海关之间申领保函和办理通关业务,提升工作效率;

  (三)节约资金成本:在保函、保单列明的申报地海关办理不同税款担保业务均可共用一份保函或保单,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灵活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