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教育局 丽水军分区司令部关于印发《市学生军训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军事体验营     |      2024-10-20 14:29

  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国防教育工作的意见》(中发〔201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教育部和原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教艺体〔2007〕7号)等文件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丽水市教育局、丽水军分区司令部制定了《丽水市学生军训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并经过今年5月召开的全市学生军训工作会议讨论、征求意见。《细则》既是促进我市学生军训工作规范化的重要依据,也是贯彻落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和《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的重要措施。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以提升我市学生军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各县(市、区)教育局、人武部、高校和直属学校在实施《细则》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向丽水市教育局和丽水军分区司令部反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1〕48号),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教体艺〔2007〕7号),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军区司令部、浙江省军区政治部、浙江省国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学生军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教体〔2003〕12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学生军训工作,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学生军事训练是指学校组织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以及与学生军事训练有关的其他活动。

  (二)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和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下同)。

  (三)学生军训目的:通过军训,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增强国防观念、国家安全意识;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磨练意志品质,激发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勇气,培养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作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学生军训原则:围绕服务国家人才培养、服务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坚持着眼时代特征、遵循教育规律、注重实际效果、实施分类指导的方针。

  (五)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具有中国大陆户籍的学生应当依法接受学校统一安排的军事训练;具有香港、澳门、台湾户籍的学生,本人自愿参加军事训练的,经学校批准后可以参加;有严重生理缺陷、残疾或者疾病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和学校批准,可以减免不适宜参加的军事技能训练科目。

  (一)学生军训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共同负责本区域的学生军训工作。

  (二)全市学生军训工作由丽水军分区司令部、丽水市教育局共同领导,负责全市学生军训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联系协调和政策研究等工作。各县(市、区)人武部和教育局共同领导辖区内各类学校的学生军训工作。

  (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训练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成立由校领导任组长,校办、教务、学工、团委、武装、后勤、卫生等部门领导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校学生军训工作。

  (四)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明确一名学校领导分管学生军训工作,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学生军训的计划安排和组织实施。

  2.制定学校年度学生军训计划,按计划组织实施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知识讲座;

  4.抓好学生军训期间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落实各类事故预防措施,发生事故及时处置和报告情况。

  1.学生军事训练时间原则上安排在4-10月份。各学校将年度学生军事训练计划、军事理论教学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分别上报当地教育局和人武部。教育局与人武部共同审核训练计划,对各学校军训时间及军训资源进行统一调配。

  2.市属高等学校学生军训计划分别报市教育局和军分区司令部,并经军分区司令部审核后送高等学校所在地人武部。

  1.军训内容和课时安排,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课教学大纲》(教体艺〔2007〕1号)和《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课教学大纲》(教体艺〔2003〕1号)执行。

  2.普通高校学生军训包括军事理论教学(36课时)和军事技能训练(2-3周)两部分;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训包括集中军事训练和军事知识讲座两部分,时间为7至14天,其中集中军事训练时间不得少于7天。

  3.军训期间应邀请国防教育讲师团成员、学校军事教员或部队领导组织国防形势报告、国防教育专题讲座等内容的国防教育课。

  4.军训期间除安排军事技能训练和国防教育活动外,还可组织消防、避险、避灾等逃生训练。

  5.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训原则上不组织实弹射击;具备训练条件的高等学校需要组织实弹射击训练的,实弹射击计划与年度学生军训计划一并上报,由军分区司令部报省军区司令部批准。

  学校和帮训教员要严格按照计划施训,不得随意变更训练内容和时间;要针对学生的身体、心理特点和环境、气候等因素,科学组织,循序渐进,不得随意加大训练难度或提高训练标准。

  1.军训开始前,受训学校要对参训学生进行必要的体检,对不适宜参加军训的,根据实际只安排军事理论学习和观摩军训活动。

  2加强军训期间饮食卫生、医疗保障工作,严防高温中暑、食物中毒。学校在军训期间要安排校医或保健教师值班,对参训学生的健康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身体不适的学生应及时处理。

  3.帮训教员要注重以情带兵,尊重老师、爱护学生,以实际行动展示军人良好形象,严禁出现打骂体罚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

  4.开训前应制定安全预案。如在军训期间发生意外或事故,学校应按安全预案及时处置,并在第一时间上报教育行政部门。重大情况同时报当地党政军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担负军训的帮训教员要把情况及时报告所在部队领导。

  2.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分别根据省教育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浙江省高等学校军事教学工作评估方案》(浙教体〔2006〕104号)、《浙江省高级中学军事训练教学工作评估方案》(浙教体〔2006〕105号)每年对学生军训工作进行一次自评。

  1.普通高等学校军事理论课教学由学校配备的专职军事教师、聘任的兼职军事教师和军队派遣军官共同承担。

  2.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的需要,配备和聘任相应数量的专职军事教师,专职军事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纳入学校教师正常的管理渠道。

  3.普通高等学校专职军事教师配发基层人民武装干部工作证和制式服装,佩戴基层人民武装干部领章、帽徽和肩章;专职军事教师在组织实施军事理论课教学时应当着制式服装。

  4.高中阶段学校军事教师可采取兼职与聘任相结合的办法配备,选择热爱学生军训工作和具备良好军政素质的人员担任。

  1.帮训教员由现役官兵、专武干部、民兵骨干和经过军事机关、人武学院、公安警校等专业培训机构培训的人员组成。

  3.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学校帮训教员申请与年度军训计划同步上报所在人武部,市属学校上报军分区司令部。帮训教员由人武部、驻丽部队或经过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派遣,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私自组织学生军训。

  4.帮训教员由所在单位集中组织开训前培训,主要进行军训法规、“四会”教学、安全管理和思想教育等内容的学习和训练。

  5.培训机构派遣帮训教员花名册(附政审表)在开训一周前,由培训机构上报受训学校所在地人武部备案。

  2.各部队的训练基地、轻武器射击场、战术训练场等场所在确保自身训练的前提下,要积极为学生军事训练提供服务。

  1.学生军事训练属民兵武器装备,由军分区和人武部统一保障;训练在配发普通高等学校前,必须经过技术处理,使其不能用于实弹射击。

  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实弹射击、弹药,由人武部根据上级军事机关调拨计划提供保障。

  1.学校组织实施学生军训所需的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向参训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

  2.军训期间,帮训教员的食宿、交通和教学补贴由受训学校负责,教学补贴标准参照民兵教练员补贴标准执行。

  (一)对在学生军事训练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军分区司令部和市教育行政部门每两年组织一次表彰。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军事训练的学生,按学籍管理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初中以下学校依据教育部《小学、初中国防教育纲要》,采取课堂教学和少年军校、军事夏令营等课外活动相结合的办法,使学生掌握基本国防知识。不得安排纲要以外的军事训练课目,不得向学生收取军训费。需要聘请帮训教员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填表说明:1.此表由学校填写一式三份报当地教育局;2.如学校已联系好帮训教员在表上填上帮训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