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刘(化名)的儿子小刘(化名)是某小学的小学生,为了丰富儿子的课外生活,老刘决定给儿子报名参加国防训练教育活动。2018年暑假,老刘通过朋友联系上了某国防训练基地的工作人员张明(化名),并于2018年7月13日通过微信向张明转账交纳了训练费4800元。随后,张明便顺利安排了包括小刘在内的三名孩子参加某跆拳道协会在国防训练基地组织的夏令营活动,并将费用全部交给了跆拳道协会,由跆拳道协会交由国防训练基地。同年7月16日早上,小刘在张明的带领下与其他孩子集合,开始了为期五天的封闭式国防训练教育。7月18日上午11时许,小刘在水弹CS项目(该项目的现场教练系国防训练基地管理处的工作人员)中攀爬跨越时不慎受伤,膝盖红肿,无法站立。张明立即将小刘送至医院,经诊断,小刘左侧胫骨平台踝间嵴骨折。
老刘认为,儿子是在教育训练时受伤的,张明及国防训练基地必须对儿子负责,而张明与国防训练基地则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双方僵持不下,老刘便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1、张明系某国防训练基地管理处的员工,负责基地管理处接收客户,小刘是张明为基地管理处接收的客户,仅履行了职务行为,故不应承担责任。
2、案涉事故发生在真人CS场所,在该场所,张明并未参与也并非张明负责管理,不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1、基地仅并非夏令营的组织者,仅是租用场所给夏令营组织者使用,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2、小刘是在参加CS活动时,因爬上墙往下跳时摔伤的,而CS活动明确要求不允许攀爬,小刘自己不遵守规定,自身存在过错。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某国防训练基地管理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小刘各项损失合计11万余元(其中包括向张明支付其垫付的1918元)。
张明系某国防训练基地管理处的职员,张明接收小刘等三名小孩并入其他团体一起参与国防教育活动并将费用全部交给了国防训练基地管理处,张明在操作过程中可能违反了国防训练基地管理处的内部规定,但对于小刘等三名小孩来讲,张明的接收行为代表了国防训练基地管理处的意志,是职务行为,在案涉事故中,张明并非侵权人,对小刘的受伤不承担责任。
国防训练基地管理处在接收小刘等三位小孩参加封闭式的国防教育活动后,应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及管理责任,小刘在水弹CS训练中受伤,该基地管理处应对事故承担责任。
而小刘在事发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活动时应有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小刘的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基地管理处的责任。因此,基地管理处应对小刘的受伤承担80%的责任。
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暑假期间,家长们经常会选择以夏令营的方式,帮自己孩子开拓眼界、锻炼身体、增长知识。
“心急”的父母们往往高估了孩子的自制力与判断力,随着参加夏令营孩子越来越低龄化,活动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也越来越多。所以家长们在选择夏令营时,应更加慎重,一定要选择证件齐全、人员专业、设施安全的机构。其次,家长应在夏令营前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叮嘱其不能追逐打闹,要听从老师指导,切勿攀爬登高。若身体受到伤害时,一定要及时报告负责老师,以免扩大伤害。
原标题:《【法官说法】11岁孩子参加夏令营摔伤,训练基地承担8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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